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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韩非子》 1/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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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章[第3页/共6页]

胡君闻之,以郑为亲己,遂不备郑。郑人袭胡,取之。宋有富人,天雨墙壤,其子曰:不筑,必将有盗。其邻居之父亦云。暮而果大亡其财,此夕盗至,故大亡也。其家甚智其子,而疑邻居之父。此二人说者皆当矣,厚者为戮,薄者见疑,二人,谓关其思、邻居之父。郑武公以是戮其所厚,欲令胡不疑也。富人以是疑其薄者,不当为己同忧也。则非知之难也,处知则难也。其思、邻父非不知也,但处用其知不得其宜,故或见疑,或见戮,故曰处之难也。故绕朝之言当矣,其为贤人于晋,而为戮于秦也。此不成不察。晋人谲取士会于秦,绕朝赠之以策曰:吾谋适不消,其言非不当也,晋人虽觉得圣,后秦竟以言戮之,是亦处知失宜也。

处非道之位,被众口之潜,溺于当世之言,而欲当严天子而求安,几不亦难哉。此夫智士所乃至死不显于世者也。楚庄王之弟春申君有爱妾曰余,春申君之正老婆曰甲,余欲君之弃其妻也,因自伤其身以视君而泣,曰:得为君之妾,甚幸。固然,适夫人非以是事君也,适君非以是事夫人也。身故不肖,力不敷以适二主,其势不俱适,与其死夫人所者,不若赐死君前。妾以赐死,若复幸于摆布,愿君必察之,有为人笑。君因信妾余之诈,为弃正妻。余又欲杀甲而以其子为后,因自裂其切身衣之裹,以示君而泣,曰:余之得幸君之日久矣,甲非弗知也,今乃欲强戏余,余与争之,至裂余之衣,而此子之不孝,莫大于此矣。君怒而杀甲也。故妻以妾余之诈弃,而子以之死。从是观之,夫父之爱子也,犹能够毁#11而害也。君臣之相与也,非有父子之亲也,而羣臣之毁言非特一妾之口也,何怪夫贤圣之戮死哉。此商君之以是车裂于秦,而吴起之以是枝解于楚者也。凡人臣者有罪固不欲诛,无功者皆欲尊显。而贤人之治国也,赏不加于无功,而诛必行于有罪者也。但是有法术者之为人臣也,固摆布奸臣之所害,非明主弗能听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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