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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资治通鉴》 1/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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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2章 (3)[第1页/共4页]

以公孙弘为御史大夫。是时,方通西南夷,东置苍海,北筑朔方之郡。公孙弘数谏,觉得罢敝中国以奉无用之地,愿罢之。天子使朱买臣等难以置朔方之便;发十策,弘不得一。弘乃谢曰:“山东鄙人,不知其便如果,愿罢西南夷、苍海而专奉朔方。”上乃许之,春,罢苍海郡。

燕王定国与父康王姬奸,夺弟妻为姬,杀肥如令郢人。郢人兄弟上书告之,主父偃从中发其事。公卿请诛定国,上许之。定国他杀,国除。

元朔四年丙辰,公元前一二五年冬,上行幸甘泉。

凡此三游之作,生于季世,周、秦之末尤甚焉。上不明,下不正,轨制不立,法纪驰废;以毁誉为荣辱,不核其真;以爱憎为短长,非论实在;以喜怒为奖惩,不察其理。高低相冒,万事乖错,是以谈吐者计薄厚而吐辞,推举者度亲疏而举笔,善恶谬于众声,功罪乱于国法。但是利不成以义求,害不成以道避也。是以君子犯礼,小人犯法,驰奔走骋,越职僣度,饰华废实,竞趣时利。简父兄之尊而崇来宾之礼,薄骨肉之恩而笃朋友之爱,忘修身之道而求世人之誉,割衣食之业以供飨宴之好,苞苴盈于门庭,聘问交于门路,书记繁于公文,私务众于官事,因而流俗成而正道坏矣。是以圣王在上,经国序民,正其轨制;善恶要于功罪而不淫于毁誉,听其言而责其事,举其名而指实在。故实不该其声者谓之虚,情不覆其貌者谓之伪,毁誉失其真者谓之诬,言事失其类者谓之罔。虚假之行不得设,诬罔之辞不得行,有罪过者无侥倖,无罪恶者不恐忧,请谒无所行,货赂无所用,息汉文,去浮辞,禁伪辩,绝淫智,放百家之狼籍,壹贤人之至道,养之以仁惠,文之以礼乐,则民风定而大化成矣。

匈奴又入雁门,杀略千馀人。

弘为布被,食不重肉。汲黯曰:“弘位在三公,奉禄甚多;然为布被,此诈也。”上问弘,弘谢曰:“有之。夫九卿臣善者无过黯,然本日廷诘弘,诚中弘之病。夫以三公为布被,与小吏无差,诚饰诈,欲以钓名,如汲黯言。且无汲黯忠,陛下安得闻此言!”天子觉得谦让,愈益厚之。

六月,庚午,皇太后崩。

秋,罢西夷,独置南夷、夜郎两县、一都尉,稍令犍为自葆就,专力城朔方。

匈奴数万骑入塞,杀代郡太守恭,及略千馀人。

初,匈奴降者言:“月氏故居敦煌、祁连间,为强国,匈奴冒顿攻破之。老上单于杀月氏王,以其头为饮器。馀众遁逃远去,怨匈奴,无与共击之。”上募能通使月氏者,汉中张骞以郎应募,出陇西,径匈奴中;单于得之,留骞十馀岁。骞得间亡,乡月氏西走,数旬日,至大宛。大宛闻汉之饶财,欲通不得,见骞,喜,为发导译抵康居,传致大月氏。大月氏太子为王,既击大夏,分其地而居之,地肥饶,少寇,殊无报胡之心。骞留岁馀,竟不能得月氏方法,乃还;并南山,欲从羌中归,复为匈奴所得,留岁馀。会伊稚斜逐于单,匈奴海内哄,骞乃与堂邑氏奴甘父逃归。上拜骞为太中大夫,甘父为奉使君。骞初行时百馀人,去十三岁,唯二人得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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