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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资治通鉴》 1/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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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24章 (2)[第3页/共5页]

玄月,鲜卑寇渔阳。

永建六年辛未,公元一三一年春,仲春,庚午,河间孝王开薨;子政嗣。政憆很不奉法,帝以侍御史吴郡沈景有强能,擢为河间相。景到国,谒王,王不正服,箕踞殿上;侍郎赞拜,景峙不为礼,问王地点。虎贲曰:“是非王邪!”景曰:“王不正服,凡人何别!今相谒王,岂谒无礼者邪!”王惭而更服,景然后拜;出,住宫门外,请王傅责之曰:“前发京师,陛见受诏,以王不恭,使相检督。诸君空受爵禄,曾无训导之义!”因奏治其罪,圣旨让政而诘问傅。景因捕诸奸人,奏案其罪,殛毙尤恶者数十人,出冤狱百馀人。政遂为改节,悔过自修。

五州雨水。

冬,十一月,庚辰,司徒许敬免。

鲜卑寇朔方。

三月,扬州六郡妖贼章河等寇四十九县,杀伤长吏。

其或礼备而不至,意勤而不起,则姑内自循省而不敢强致其人,曰:岂吾德之薄而不敷慕乎?政之乱而不成辅乎?群小在朝而不敢进乎?诚恳不至而忧其言之不消乎?何贤者之不我从也?苟其德已厚矣,政已治矣,群小远矣,诚恳至矣,彼将扣阍以自售,又安有勤求而不至者哉!荀子曰:“耀蝉者,务在明其火,振其木罢了;火不明,虽振其木,无益也。古人主有能明其德,则天下归之,若蝉之归明火也。”或者人主耻不能致,乃至诱之以高位,胁之以酷刑。使彼诚君子邪,则位非所贪,刑非所畏,终不成得而致也;可致者,皆贪位畏刑之人也,乌足贵哉!若乃孝弟著于家庭,行谊隆于乡曲,利不苟取,仕不苟进,洁己循分,优游卒岁,虽不敷以尊主庇民,是亦清修之吉人也。王者当褒优安养,俾遂其志。若孝昭之待韩福,光武之遇周党,以励廉耻,美民风,斯亦可矣,固不当如范升之诽谤,又不成如张楷之责望也。至于饰伪以邀誉,钓奇以惊俗,不食君禄而争屠沽之利,不受小官而规卿相之位,名与实反,心与迹违,斯乃华士、少正卯之流,其得免于圣王之诛幸矣,尚何聘召之有哉!

永建五年庚午,公元一三零年夏,四月,京师旱。

阳嘉元年壬申,公元一三二年春,正月,乙巳,立朱紫梁氏为皇后。

定远侯班超之孙始尚帝姑阴城公主。主骄淫无道;始积忿怒,伏刃杀主。冬,十月,乙亥,始坐腰斩,同产皆弃市。

时又征广汉杨厚、江夏黄琼。琼,香之子也。厚既至,豫陈汉有三百五十年之厄觉得戒,拜议郎。琼将至,李固以书逆遗之曰:“君子谓伯夷隘,柳下惠不恭。不夷不惠,可否之间,圣贤居身之所珍也。诚遂欲枕山栖谷,拟迹巢、由,斯则可矣;若当辅政济民,今当时也。自生民以来,善政少而乱俗多,必待尧、舜之君,此为士行其志终无时矣。常闻语曰:‘峣峣者易缺,皦皦者易污。’盛名之下,实在难副。近鲁阳樊君被征,初至,朝廷设坛席,犹待神明,虽无大异,而言行所守,亦无所缺;而诽谤布流,应时折减者,难道观听望深,申明太盛乎!是故俗论皆言‘处士纯盗虚声’。愿先生弘此远谟,令世人叹服,一雪此言耳!”琼至,拜议郎,稍迁尚书仆射。琼昔随父在台阁,习见故事;及后居职,达练官曹,争议朝堂,莫能抗夺。数上疏言事,上颇采取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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