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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韩非子》 1/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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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8章[第3页/共5页]

七。官之重也,毋法也。法之息也,上闇无度则官擅为,官擅为故奉重,无前则徵多,徵多故富。官之富重也,乱功之所生也。明主之道,取于任,能任事则取之。贤于官,能守官则赞美之。赏于功。言程主喜俱必利,不当主怒俱必害,则人不私父兄而进上仇雠。势足以行法,奉足以给事,而私无所生,故民劳苦而轻官。任事也毋重,使其宠必在爵。处官者毋私,使其利必在禄。故民尊爵而重禄。爵禄以是赏也,民重以是赏也则国治。刑之烦也,名之缪也,赏举不当则民疑。民之重名与其重赏也均。赏者有诽焉,不敷以劝。罚者有誉焉,不敷以禁。明主之道,赏必出乎公利,名必在乎为上。当誉同轨,非诛俱行,但是民无荣于赏以内。有重罚者必有恶名,故民畏。罚以是禁也,民畏以是禁,则国治矣。

书约而弟子辩,法省而民讼简。是以贤人之书必着论,明主之法必详#15事。尽思虑,揣得失,智者之所难也。无思无虑,挈媒介而责后功,愚者之所易也。明主虑愚者之所易,以责智者之所难,故智虑力劳不消而国治也。

慈母之于弱子也,爱不成为前。不成先以爱养之也。但是弱子有僻行,使之随师。有恶病,使之事医。不随师则陷于刑,不事医则疑于死。慈母虽爱,无益于振刑救死。则存子者非爱也。子母之性爱也,臣主之#12权筴也。母不能以爱存家,君安能以爱持国?明主者通于强大,则能够得欲矣。故谨于听治,强大之法也。明其法禁,察其谋计,法明则内无事情之患,计得则#13外无死虏之祸。故存国者,非仁义也。仁者,慈惠而轻财者也。暴者,心毅而易诛者也。慈惠则不忍,轻财则好与,心毅则憎心见于下,易诛则妄杀加于人。不忍则罚多宥赦,好予则赏多无功。憎心见则下怨其上,妄诛则民将叛变。故仁人在位,下肆而轻犯禁法,偷幸而望于上。暴人在位,则法律妄而臣主乖,民怨而乱心生。故曰:仁暴者,皆亡国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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