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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韩非子》 1/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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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8章[第2页/共5页]

#26『上』误为『止』,据陈奇猷本改。

二。力不敌众,智不尽物。与其用一人,不如用一国。用君之一人之智力,不知任众而用国也。故智力敌而羣物胜,揣中则私劳,不中则在过。下君尽己之能,中君尽人之力,上君尽人之智。是以事至而结智,一听而公会。听不一则后悖于前,后悖于前则愚智不分。不公会则踌躇而不竭,不竭则事留。自取一,则毋堕壑之累。故使之讽,讽定而怒。是以言陈之日#17,必有筴籍,结智者事发而验,结能者功见而谋成败。成败有徵,奖惩随之。事成则君人其功,规败则臣任其罪。君人者合符犹不亲,而况于力乎?事智犹不亲,而况于悬乎?故非用人也不取同,同则君怒。令人相用则君神,则下尽。下尽则臣上不因君,而主道毕矣。

#12此处较着脱『之』字,当补。

#3『乱』误为『辞』,当改。

令人不衣不食而不饥不寒,又不恶死,则无事上之意。意欲不宰于君,则不成使也。此生杀之柄在大臣,而主令得行者,何尝有也。豺狼必不消其虎伥而与鼷鼠同威,万金之家必不消其丰富而与监门同资。有土之君,说人不能利,恶人不能害,索人欲畏重己,不成得也。

主威#27

#23『之』字衍,依陈奇猷说删。

八。行义示则主威分,慈仁听则法制毁。民以制畏上,而上以势卑贱,故下律狠触而荣于轻君之俗则主威分。民以法难犯上,而上以法挠慈仁,故下明爱施而务赇纹之政,务为货赇。是以法律隳。尊私行以贰主威,行赇纹以疑法,听之则乱治,不听则谤主,故君轻乎位而法乱乎官,此之谓无常之国。明主之道,臣不得以行义成荣,不得以家利为功。功名所生,必出于官法。法#25之所外,虽有难行,不以显焉。

三。知臣主之异利者王,觉得同者劫,与同事者杀。故明主审公私之分,审短长之地,奸乃无所乘。乱之所生六也:主母,后姬,子姓,弟兄,大臣,显贤。主母,君幼称制。后姬、子姓,则强庶逼。兄弟,则公子擅国。大臣,代主执物者。显贤,则浮名掩君。任吏责臣,主母不放。废乱辄责于臣。礼施异等,后姬不疑。分势不二,庶嫡#18不争。不令庶子贰嫡也。权籍不失,兄弟不侵。权益国籍不失于下也。下不一门,大臣不拥。不令一门独裁,则不得权。禁赏必行,显贤稳定。臣有二因,谓外内也。外曰畏,外臣行威,物皆畏。内曰爱。所畏之求得,所爱之言听,此乱臣之所因也。本国之置诸吏者,诛密切重帑,则外不藉矣。爵禄循功,请者俱罪,则内不因#19矣。外不藉,内不因,则奸充塞矣。官袭节而进,乃至大任,智也。其位至而任大者,以三节持之,曰质,曰镇,曰固。亲戚老婆,质也。爵禄厚而必,镇也。参伍贵帑,固也。贤者止于质,贪饕化于镇,奸邪穷于固。忍不制则下上#20,小不除则大诛,而名实当则径之。生害事,死伤名,则行饮食。不然,而与其雠,此谓除阴奸也。医曰诡,曰易。见#21功而赏,见罪而罚,而诡乃止#22。是非不泄,说谏不通,而易乃不消。父兄贤能播出曰游祸、其患邻敌多资。戮辱之人近习曰狎贼,其患发忿疑辱之心生。藏怒持罪而不发曰增乱,其患儌幸妄举之人起。大臣两重,提衡而不踦曰卷祸,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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