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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资治通鉴》 1/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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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86章 (1)[第3页/共6页]

冬,十一月,立国将军孙建奏:“玄月辛巳,陈良、终带自称废汉大将军,亡入匈奴。又今月癸酉,不知何一男人遮臣建车前,自称‘汉氏刘子舆,成帝下老婆也。刘氏当复,趣空宫!’收系男人,即常安姓武字仲。皆逆天违命,大逆无道。汉氏宗庙不当在常安城中,及诸刘当与汉俱废。陛下至仁,久不决,前故安众侯刘崇等更聚众谋反,今狂狡之虏复依托亡汉,至犯夷灭连未止者,此圣恩不蚤绝其抽芽故也。臣请汉氏诸庙在京师者皆罢;诸刘为吏者皆罢,待除于家。”莽曰:“可。嘉新公、国师以符命为予四辅,明德侯刘龚、率礼侯刘嘉等凡三十二人,皆知天命,或献天符,或贡昌言,或捕告反虏,厥功茂焉。诸刘与三十二人同宗共祖者,勿罢,赐姓曰王。”唯国师以女配莽子,故不赐姓。

五威将帅七十二人还奏事,汉诸侯王为公者悉上玺绶为民,无违命者。独故广阳王嘉以献符命,鲁王闵以献神书,中山王成都以献书言莽德,皆封列侯。

莽以刘之为字“卯、金、刀”也,诏正月刚卯、金刀之利皆不得行,乃罢错刀、契刀及五铢钱,更作小钱,径六分,重一铢,文曰“小钱直一”,与前“大钱五十”者为二品,并行。欲防民盗铸,乃禁不得挟铜、炭。

王莽中

又遣谏大夫五十人分铸钱于郡国。

始建国二年庚午,公元十年春,仲春,赦天下。

十仲春,雷。

国师公刘秀言:“周有泉府之官,收不售,与欲得,即《易》所谓‘理财正辞,禁民为非’者也。”莽乃下诏曰:“周礼》有赊贷,《乐语》有五均,传记各有筦焉。今开赊贷、张五均、设诸筦者,以是齐众庶,抑并兼也。”遂于长安及洛阳、邯郸、临菑、宛、成都立五均司市、钱府官。司市常以四时仲月定物上中下之贾,各为其市平。民卖五谷、布帛、丝绵之物不售者,均官考检厥实,用其本贾取之;物贵过平一钱,则以平贾卖与民;贱减平者,听民自相与市。又民有乏绝欲赊贷者,钱府予之;每月百钱收息三钱。又以《周官》税民,凡田不耕为不殖,出三夫之税;城郭中宅不树艺者为不毛,出三夫之布;民浮游无事,出夫布一匹;其不能出布者冗作,县官衣食之。诸取金、银、连、锡、鸟、兽、鱼、鳖于山林、水泽及畜牧者,嫔妇桑蚕、织纴、纺绩、补缝,工匠、医、巫、卜、祝及它方技,商贩、贾人,皆各自占所为,于其在所之县官,除其本,计其利十一分之,而以其一为贡;敢不自占,自占不以实者,尽没入所采纳而作县官一岁。羲和鲁匡复奏请榷酒酤,莽从之。又禁民不得挟弩、铠,犯者徙西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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