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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资治通鉴》 1/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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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章 (1)[第1页/共5页]

燕桓公薨,子文公立。

七年己未,前三六二年魏败韩师、赵师于澮。秦、魏战于少梁,魏师败绩;获魏公孙痤。

二十三年乙亥,公元前三四六年齐杀其大夫牟。

二十九年辛巳,公元前三四零年卫鞅言于秦孝公曰:“秦之与魏,譬若人之有腹心之疾,非魏并秦,秦即并魏。何者?魏居岭阨之西,都安邑,与秦界河,而独擅山东之利。利则西侵秦,病则东收地。今以君之贤圣,国赖以盛;而魏往年大破于齐,诸侯畔之,但是以时伐魏。魏不支秦,必东徙。然后秦据国土之固,东乡以制诸侯,此帝王之业也。”公从之,使卫鞅将兵伐魏。魏使公子卬将而御之。军既相距,卫鞅遗公子卬书曰:“吾始与公子欢,今俱为两国将,不忍相攻,可与公子面相见盟,乐饮而罢兵,以安秦、魏之民。”公子卬觉得然,乃相与会。盟已,饮。而卫鞅伏甲士,袭虏公子卬,因攻魏师,大破之。魏惠王恐,使使献河西之地于秦以和。因去安邑,徙都大梁。乃叹曰:“吾恨不消公叔之言!”

十年壬戌,公元前三五九年卫鞅欲变法,秦人不悦。卫鞅言于秦孝公曰:“夫民不成与虑始,而可与胜利。论至德者反面于俗,成大功者不谋于众。是以贤人苟能够强国,犯警其故。”甘龙曰:“不然。缘法而治者,吏习而民安之。”卫鞅曰:“凡人安于故俗,学者溺于所闻,以此二者,居官守法可也,非所与论于法以外也。智者作法,愚者制焉;贤者更礼,不肖者拘焉。”公曰:“善。”以卫鞅为左庶长,卒定变法之令。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、连坐,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,不告奸者与降敌同罚。有军功者,各以率受上爵。为私斗者,各以轻重被刑大小。僯力本业,耕织致粟帛多者,复其身。事末利及怠而贫者,举觉得收孥。宗室非有军功论,不得为属籍。明尊卑爵秩品级,各以差次名田宅、臣妾、衣服。有功者显荣,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。令既具未布,恐民之不信,乃立三丈之木于都城会南门,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。民怪之,莫敢徙。复曰:“能徙者予五十金!”有一人徙之,辄予五十金。乃命令。令行期年,秦民之都城言新令之不便者以千数。因而太子犯法。卫鞅曰:“法之不可,自上犯之。太子,君嗣也,不成施刑。刑其傅公子虔,黥其师公孙贾。”明日,秦人皆趋令。行之十年,秦国道不拾遗,山无盗贼,民勇于公战,怯于私斗,乡邑大治。秦民初言令不便者,有来言令便。卫鞅曰:“此皆乱法之民也!”尽迁之于边。厥后民莫敢议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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